1、在處長的領導下,負責本處工程技術、安全等系統的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工作負監察責任。
2、貫徹執行國家、行業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條例和集團公司的各項相關安全規章制度。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
3、參加處長組織的安全生產辦公會,參加全處長遠建設規劃和中短期計劃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編制和審核工作。
4、組織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質量標準化檢查。定期召開安全專題會議。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參加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并參加檢查隱患的落實處理情況。
5、協助處長組織開展對全處員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員工安全業務素質和避災能力。
6、參加對重大事故或重大災害的搶修、搶救工作,并參加和組織事故現場的調查和制定搶險技術方案。
7、監督檢查各基層單位的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8、定期和不定期向處長匯報安全生產工作。
9、協助處長貫徹執行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有權責令在有安全隱患的生產作業點停產整頓,有權停止危及質量安全和沒有批準的施工作業。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