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熟悉掌握爆破器材的性能。
二、負責炸藥、雷管的驗收、保管、發放、回收和統計工作,建立收、發臺賬,做好完整的記錄。
三、每天如實登記《民用爆炸物品進出庫管理臺賬》,將相關信息按照公安部門的規定按時錄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四、負責民爆物品的儲存安全,及時檢查倉庫通風、防潮、防靜電設施及其他措施的安全狀況;
五、負責按照定置標志進行存放。堆垛之間應留有檢查、清點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寬度不應小于0.6m,堆垛邊緣與墻的距離不應小于0.2m;各種民用爆炸物品整箱堆放高度,工業雷管、黑火藥不應超過1.6m,炸藥、索類不應超過1.8m,且都宜在地面和墻面畫定置線。
六、對無證和領取手續不完備的人員,不得發放爆破器材;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炸物品。
七、每天記錄儲存庫內的溫度和濕度,溫度不宜超過40℃,濕度不宜超過80%,且應采取通風防潮措施。
八、負責對質量可疑及過期的炸藥、雷管進行清理、造冊登記,并報請相關部門予以處理。
九、嚴格執行雙人雙鎖聯名管理的規定。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