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安全運行和設備完好,杜絕井下電氣設備失爆,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防爆電氣設備,在入井前應由指定的、經過考試合格的防爆電氣設備檢查員檢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2、新購防爆電氣設備,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并簽發合格證后,方準入井。
3、檢修防爆電氣設備,必須按檢修質量標準進行,檢修后的技術參數符合規定,并進行絕緣電阻測量、耐壓試驗、操作試驗等相關試驗,符合防爆檢查規定后,方可入井。
4、防爆設備安裝后,必須進行試運行,并檢查相關數據,確證合格后,方可正常運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