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救護隊是一支軍事化管理的隊伍是處理礦井火、瓦斯、煤塵、水、頂板等災害的專業性、技術性、職業性組織。為了保證迅速有效的處理礦井事故保護煤礦員工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特建立的一支軍事化管理的隊伍。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煤礦發生事故時迅速出動,搶救井下遇險遇難人員。
第2條 處理井下火、瓦斯、煤塵、水和頂板等災害事故。
第3條 參加危機井下安全的地面滅火工作。
第4條 參加排放瓦斯、震動性放炮、啟封火區、反風演習和其它需要佩帶氧氣呼吸器的安全技術工作。
第5條 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協助礦井搞活安全和消除事故隱患的工作。
第6條 協助礦井做好員工的救護知識的培訓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7條 積極參加科學文化、技術業務學習,加強體質鍛煉,苦練基本功,始終做到,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
第8條 參與礦井制定搶險救災和其它應急預案的編制工作。
第9條 根據區域,救護大隊的工作計劃,結合本隊情況制定實施計劃,開展各項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當礦井發生重大事故時,救護隊接到召請沒有及時出動,詒誤戰機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搶險救災工作中,工作小隊沒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分配的戰斗任務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對礦井的熟檢工作中對查出的重大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或不上報礦有關部門,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出現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及時、如實上報集團公司救護大隊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在救護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救護的法規,法律、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救護隊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