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運辦公室是礦機電、運輸管理的主要部門,負責礦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工作。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負責對公司機電、運輸設備、設施進行管理。
第2條 負責對礦雨季三防工作的統一部署與調度工作。
第3條 負責對主提升、主運輸設備、設施的維護工作。
第4條 負責對公司井上、下輸電系統,主要變電所的安全運行。
第5條 每周組織一次機電運輸范圍內的隱患排查,并跟蹤復查。
第6條 組織機運公司員工學習新知識、三大規程,掌握煤礦設備的工作原理和維護要求,適應煤礦發展的需要。
第7條 組織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的試驗,檢查、探測等工作。
第8條 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齊全靈敏可靠,確保礦山的安全供電。
第9條 建立健全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
第10條 加強對下屬區隊車間的管理,保證機電運輸設備、設施符合規定要求。
第11條 負責機電、運輸專業的安全規程。措施的審批及監督規程措施的執行情況。
第12條 負責煤礦機電運輸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檢查評比。
第13條 負責編制本專業、分區域應急預案及現場處置方案、災害處理計劃。
第14條 負責本專業各工種手指口述、安全確認、標準崗位流程操作、業務素質提升管理及監督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5條 未及時組織機電運輸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的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進行有效治理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安全生產中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設備設施,負直接管理責任或主要管理責任。
第17條 設備的停產檢修計劃不合理或未按規定對設備進行檢修,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機電運輸有關設計規程,措施出現明顯過失失誤和決策失誤,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雨季三防計劃有缺陷或未組織監察實施計劃,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機電運輸技術檔案不完善影響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下屬區隊車間管理不到位,落實問題達不到要求的,負主要責任或領導責任。
第22條 安撤工作面設備完不成任務或計劃的,負領導責任。
第23條 不能夠保證礦山安全供電由此導致后果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4條 機運公司范圍內特殊作業人員,不持證上崗或按排無上崗資能的人員作業的,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5條 未按規定組織大型固定設備進行檢修,負直接責任或主要責任。
第26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管理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并給予單位一定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