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培中心是煤礦包括員工培訓、教育管理的職能部門,在紀委書記、安監處長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培訓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培訓中心教職員工必須熟練掌握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及教師資格證。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負責公司層面的安全培訓、技術培訓、業務培訓、特殊工種培訓、派出培訓管理、政治教育、成人學歷教育管理等工作。
第2條 負責制定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計劃的編排及培訓計劃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員工安全培訓、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監督和考核。確保符合實際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3條 負責對外與教育培訓機構聯系,搞好合作辦學或聘請專家教授來礦授課。
第4條 推進學習型組織創建工作,不斷提升干部員工的綜合素質。
第5條 負責教育培訓中心內部設施的安全使用。
第6條 負責管理教育培訓經費。
第7條 負責監督各單位周一安全教育的開展及安全教育效果。
第8條 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未達到規定的培訓效果,致使不合格人員上崗作業,出現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10條 負責合作辦學或聘請專家教授來公司授課工作中的安全工作,對出現安全問題的,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本部門未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上級有關安全工作的指令、規定,本部門在工作過程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致使出現后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安全教育培訓經費使用不當,影響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各單位周一安全教育組織不利,達不到規定效果,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14條 未按上級要求及有關規定開展安全培訓工作,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安排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技術培訓工作,如因制定計劃不詳細,培訓人員不到位,給公司帶來事故隱患或造成嚴重安全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學習型組織、培訓過程中出現安全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17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監督管理責任的,除按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視情節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