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站是公司生活福利、后勤服務系統安全工作的主要負責單位,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掌握煤礦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基本專業知識。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應在分工范圍內開展工作,在生活福利、后勤服務、醫療衛生中,認真執行有關規程、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
第2條 組織對重大傷亡事故的搶救和器材供應,抓好傷員的救護、護理工作及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
第3條 監督有關科室、區隊做好員工的生活福利工作,負責職業健康職責范圍內的的工作。
第4條 加強對相關科室的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積極支持采掘一線和職能科室的工作。
第5條 定期組織后勤服務系統安全大檢查,監督落實整改措施,為員工創造良好的安全生活環境。
第6條 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做好員工住宿、飲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7條 負責公司的基本建設。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造成嚴重后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9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因自身原因,不能保證分管范圍內正常安全生產投入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對重大傷亡事故的搶救和器材供應不及時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因生活福利、后勤服務工作未做到位造成事故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分管的科室、人員不能協調工作,影響安全生產的,負主要責任。
第14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基建工程未按行業要求施工或存在安全隱患,影響安全生產或員工生活的,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