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委是負責紀律檢查工作、依據黨紀和政策行使黨紀檢查職權的職能部門,必須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并認真執行,積極履行職責。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在集團公司紀委、礦黨委的領導下,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整頓黨風,發揮“保護、懲處、監督、教育”作用。
第2條 協同有關部門抓好黨風、黨性、黨紀、教育,積極引導公司黨員增強黨性、認真落實黨的安全生產方針。
第3條 結合本礦實際,做出修訂關于端正黨風、維護黨紀的決定,并根據各個時期黨風、黨紀狀況和礦黨委的工作安排,制定公司的紀檢工作計劃,做出紀檢工作的具體安排,布置實施。
第4條 檢查處理基層黨組織、黨員違反黨章、黨紀案件,做出權限內的處分和取消處分的決定,做出處理審批意見和建議。
第5條 監督公司黨員有關安全生產方面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
第6條 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受理對黨員和黨員干部的控告,做好受處分黨員的考察工作。
第7條 定期向黨委反映公司黨風、黨紀情況,召開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努力完成集團公司紀委、礦黨委交辦的各項工作。
第8條 根據本礦各個時期的中心任務,抓好對公司黨員、黨員干部的安全教育和實際工作的考察,降低違章、違紀率。
第9條 負責做好黨員干部“四無”工作。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在查辦案件中徇私舞弊、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在調查、審理案件中,工作不負責任,定性不準、處理不當,形成冤假錯案,造成惡劣影響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群眾信訪舉報泄漏給當事人,造成舉報人被打擊報復,或者其它嚴重后果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命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造成惡劣影響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黨員安全生產監督不利,出現黨員違規、違紀,造成事故的,負監督管理責任。
第15條 黨員干部“四無”活動開展效果不好,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監督管理責任、主要責任的,除根據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外,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