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管理部工資科是煤礦人力資源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公司人力資源開發、人員的合理配置、績效考核、六工動態考核、為我礦安全生產提供人力資源和人才資源,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及上級有關勞動、工資、保險安全等政策法規,。
一、安全職責
第1條 負責制定本礦勞動工資管理辦法,按照定額定員編制組織方案、平衡調劑勞動力余缺,配合結算中心,搞好工資內部分配和績效考核工作。
第2條 配合組織人事科搞好人事管理工作,制訂下井人員勞動定員標準。
第3條 負責人才交流中心的管理,做好內部待崗人員培訓和再上崗的考核工作,搞好勞務輸出入、管理工作,做好內部退養人員的管理。
第4條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社會保險政策法規,搞好員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制度的工作。
第5條 負責搞好傷病殘員工的勞動鑒定和管理工作。
第6條 負責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病的調查,并組織鑒定,并按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防止或減少職業病的發生,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
第7條 負責員工的調配管理,根據實際生產需要合理配置人員,保證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第8條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工資核算員的選拔培訓、考核和業務指導工作。
第9條 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員工的勞動紀律制訂,并監督執行。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法律法規宣傳貫徹執行不好不能做好三項制度改革的,負主要責任。
第11條 不能根據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勞動人事方針政策,制定本公司勞動工資管理辦法、編制組織方案、平衡調劑勞動力余缺,工資內部分配和績效考核出現偏差和失誤的,負主要責任。
第12條 內部待崗人員培訓和再上崗的考核工作不到位,致使不符合要求的,人員上崗作業造成事故,負主要責任。
第13條 人力資源開發不到位,不能按照上級有關要求保質保量完成安全技術培訓教育、職業技能培訓的,不能達到上崗要求的,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不能及時足額上繳員工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的,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傷病殘員工的勞動鑒定不到位,出現上訪現象的,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員工人事檔案的管理工作不力,出現檔案的更改和泄密的,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公司工資核算員選拔培訓、考核和業務指導不力,使礦安全生產受到影響,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人員調配不均衡,不能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負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能按規定及時組織職業病組織鑒定、建檔管理,造成后果,負主要責任。
第20條 組織有關部門做好公司勞動紀律制訂、檢查和執行,在勞動紀律制訂和檢查執行時出現不良現象的,負主要責任。
第21條 對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除按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外,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單位一定的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