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認真貫徹執行煤炭行業有關規范、標準和上級有關規定。
第2條 負責采、掘方面的技術管理工作。
第3條 負責礦井中、長遠規劃和年、季、月生產計劃,保證礦井生產正常接續。
第4條 負責采、掘等方面的生產管理和質量標準化工作。
第5條 參與編制采區設計及其它單項工程設計。
第6條 參與審批采、掘方面的安全技術措施和作業規程,并指導督促實施。
第7條 參與礦組織的安全檢查和采、掘方面的質量驗收工作和質量標準化達標工作。
第8條 推廣應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新技術,提高采掘機械化水平。
第9條 深入現場掌握現場情況,根據現場變化,及時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第10條 完成礦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