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試驗
(1)每年三月十五日至五月十五日要將繼電保護整定校驗一次,同時要將六千伏電纜做一次電阻搖測和直泄試驗一次。
(2)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對全礦接地電阻搖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3)閥型避雷器每年要做一次電阻搖測,每兩年做一次工頻放電試驗。
(4)運行中35kv以下電氣設備,每三年做一次絕緣油擊穿試驗,每年做一次絕阻試驗,電纜每年做一次絕阻搖測,高壓開關每年做一次直阻和絕阻測試。
(5)各種絕緣用具嚴格按照《煤礦電氣試驗規程》試驗周期規定執行。
2.新裝電力電容器,應進行絕緣電阻、電容測試和交直流耐壓試驗,運行中的每三年一次。
3.新裝和大修后的電氣設備,要按煤礦電器試驗規程逐項試驗。
4.長期(井下三個月,井上六個月)停止使用或移動后投入運行前必須進行試驗。
5.井下漏電保護應每天做一次漏電試驗,每月做一次試驗,絕緣膠靴和手套每半年試驗一次。
6.以上各項試驗要有分管技術人員參加,并做好詳細記錄,存檔保存。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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