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宣傳黨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和指令,督促各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和《煤礦安全規程》。
二、參與審查公司有關的生產計劃、工程設計、作業規程、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措施,發現違紀規定者,有權通知予以糾正。
三、檢查生產作業場所和各種安全設施,有權利制止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對存在的不安全問題通知有關部門限期解決。逾期不解決或發現有可能造成事故的危險時,有權停止作業。
四、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人員,及時給予處理,對造成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上報和調查,掌握事故動態,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當好公司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六、對各區隊安全責任制和各部門業務保安責任制執行情況要經常進行監督檢查。
七、監督檢查安全技措費用的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措工程質量進度情況,參加竣工驗收。
八、負責全礦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不安因素與事故隱患,要督促解決。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