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動火時易發生火災安全事故,為防止此類火災事故的發生,加強動火作業管理,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招遠市金華黃金礦業有限公司下轄所有車間、部室及各個外來施工單位在地表、井下所有動火作業。
3、職責
3、1分管礦長負責各自管轄范圍內符合《一級作業項目》的動火作業的審批,并負責調度、協調相關單位,提供足夠的人力、物力、財力確保相關措施安全可靠。
3、2安全科負責協助審批符合《一級作業項目》的動火作業, 負責作業場所有毒有害氣體的安全檢測。
3、3各車間、部室職責
3、3、1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部室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組織相關人員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3、3、2動火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熟悉安全注意事項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3、3、3符合《一級作業項目》的動火作業嚴格按照相關程序審批。
4、工作要求,
4、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4、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溫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上、下、前、后、左、右),該區域周圍10米范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爆炸物、紙箱、塑料、木頭、油類、棉布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4、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4、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及帶壓、高溫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于常溫、常壓狀態。動火前必須檢查容器、設備周圍環境,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后,經反復確認無危險隱患后,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必須辦理《一級作業動火審批報告》,并派專人監護,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6在禁火區域內動火焊接、氣割作業,必須辦理《一級作業動火審批報告》,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經車間領導簽名,報有關領導批準,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方可焊接、氣割。 k* Pz&8|
4、7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小于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離,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臥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4、8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電纜線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4、9動火作業結束后,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i| 4_ m
4、10嚴禁外來、無關非操作人員隨便動用電焊、氣割工具,一經發現立即制止。 >?V<$>12 ~S;!T G/(*foT8SE
5、相關記錄
《一級作業項目審批表》
6、本規定2010年8月11日起實施。7)o6_i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