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接班必須在現場進行,堅持手拉手交接班,交班人必須將當班設備的運行和檢修情況向接班人詳細交待清楚并填寫記錄。在接班人員認為屬實后,雙方簽字方可離開現場。
二、接班人應提前半小時到達現場,交接時按操作規程所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進行檢查、交接。接班人接班后首先要檢查人車各部件、連接裝置、抱軌等裝置。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閉鎖處于打開位置,制動是否靈敏可靠,一切檢查合格,確認安全后,方可運行。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接班人有權拒絕接班:
1、人車運行狀態和檢修情況交接不明。
2、工具、材料、配件、安全設施及各種資料和記錄丟失損壞者。
3、發生事故本應處理而未處理者。
四、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交班人不得交班。
1、對于馬虎從事不按操作規程規定的內容和巡回檢查制度規定的檢查路線對人車及軌道進行認真檢查者,不得交班。
2、發現接班人喝酒或有病容和精神失常者。
3、不是本崗位專職人員,又未接到領導通知者。
4、雙方交班后,崗位發生的一切事情均由接班人負責(如有特殊情況,根據具體問題,作具體分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