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交接班必須提前15分鐘在機房現場進行。
二、 交班司機必須將當班的運行情況、巡視檢查情況、存在的問題和建議、下一步應注意的事項等,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清楚。
三、 工具、備品、配件、技術資料和各種記錄必須交待清楚。
四、 在規定的司機缺勤時,交班司機不得擅自離崗,必須得到領導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五、 交接雙方應按巡回路線對主要部位進行交接檢查,各部件是否正常、運轉有無異狀、異響,各包機部位是否清潔。
六、 交班司機如發現接班司機有醉意或精神不正常現象,應拒絕交班,并向領導匯報請示。
七、 接班司機接班時認為交班司機未按規定要求交待清楚不要的情況和設備有不能接班的情況時,有權拒絕接班,并向領導匯報。
八、 接班司機應在交班前全面檢查并填好記錄和日志。
九、 如交班司機處理事故時,接班司機不接班,必須由交班司機處理,接班司機可協助處理,若維修世間較長,須經領導許可后才能進行交接班。
十、 雙方同意后,在交接簿上填寫交接結果并進行交接簽字,未經簽字,交班司機不得退崗,接班司機不得進崗。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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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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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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