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礦燈的管理,保證礦燈的正常使用,特做如下規定:
一、 嚴禁礦燈連班使用,用燈人員上井、下班后,要及時將礦燈交回燈房,如果交燈不及時、私用或送他人使用者,按每小時1元處罰。
二、 使用礦燈人員,嚴禁拆卸、敲擊、損壞礦燈配件,如燈損壞罰15元,燈頭、燈線壞罰10元,燈箱內板壞、正負板斷落、有裂縫罰款20元。
三、 發現燈房內礦燈、燈鎖、燈頭、燈線及充電指示器不完好,應及時修復,如不修,誰管理的燈或架按每盞每處罰2元。
四、 燈房值班人員,嚴格按規定加酸、加水,如發現漏加一盞罰款50元。
五、 保證發出的燈不漏液。
六、 燈房值班人員,嚴格按要求填寫各種記錄,如礦燈考勤、交接班統計表、紅燈記錄等,如不填寫發現一次罰款5元。
七、 用燈人員,礦燈掉牌,罰款20元,重新補紅牌、藍牌,掛失后,燈房值班人員不負責任,造成礦燈冒領罰值班人員30元。
八、 礦燈丟失,罰款50元,包括用燈人員和燈房值班人員。
九、 燈房值班人員,應認真檢查交回的礦燈閉鎖是否完好。
十、 用燈人員反映燈不亮,燈房值班人員不修復、不記錄,用燈人員有權向車間或機電科反映,每發現一次罰燈房值班人員5元。
以上規定望有關單位和個人認真遵照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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