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各級領導要將防塵工作列入主要議事日程,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生產工作時,測塵工作包括在內。
2、測塵管理人員要對全礦粉塵檢測工作負責。
3、井下作業場所的總粉塵,每月測定2次,呼吸性粉塵采掘工作面每3個月測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4、經常監督、檢查測塵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5、定期分析粉塵濃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過國家規定標準應及時采取有效降塵措施。
6、要加強粉塵濃度數據技術檔案管理。
7、測塵員嚴格執行測塵規程、操作熟練、記錄詳細,粉塵濃度要準確無誤。對弄虛作假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
8、測塵報表格式應統一,填寫正規,及時上報。
9、測塵員在測塵的同時應監督井下防塵情況,發現違章作業,測塵員有權先行停止作業,后報主管礦長處理。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