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發生后,當班班長要在最短時間內向跟班隊長、調度室、值班礦長報告事故情況。報告內容應包括: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及事故現場情況等;
(2)事故簡要經過及造成的后果;
(3)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況;
(5)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2、班組長應當妥善保護好事故現場以及有關證據。因防止事故擴大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和物證。
3、事故分析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罰不放過;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落實防范促使不放過。
4、因忽略安全經營、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玩忽值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隱患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將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對下列人員必須嚴肅處理:
(1)對工作不負責,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對已列入整改項目不按期實施,又不采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經勸阻不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因忽視勞動作業條件,削減保護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因設備長期失修、帶炳運轉,又不采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采取教訓,不采取整改措施,事故重復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