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負責根據審核過的支票領用單,簽發支票,并在支票領用單上填寫支票號,加蓋預留銀行印章。
第二條:負責根據主管會計提供的轉賬支票填制進賬單并送存銀行。
第三條:負責辦理銀行匯款回單、銀行進賬單回單等各種首付款憑證。
第四條:負責及時到銀行取回結算票據交主管會計處理。
第五條:負責對每月的記賬憑證號進行排序整理,并在現金日報表中標注本號及起始憑單號。
第六條:負責現金、銀行定期存款單、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的管理。
第七條:負責現金日記賬逐筆登記,根據記賬憑證編制現金報表,并經主管會計審簽。每天下班前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發現差錯查找不過夜,對不按現金管理規定進行盤點清查而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個人負責賠償。
第八條:不超限額保存現金,不私借、挪用公款,不用開支單據和“白條”頂替庫存現金,不為其他單位、部門用支票套取現金。
第九條:負責認真執行銀行賬戶管理和結算規定,不向外單位和個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嚴格執行票據法規定,支票使用必須按規定要素填寫。不利用銀行賬戶搞非法活動。
第十條:負責現金、銀行存款賬的對賬工作,做到賬款相符、賬賬相符,及時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做好未達賬項的清理工作,防止呆賬項形成。定期不定期地接受財務負責人、主管會計對現金、銀行賬的抽查。
第十一條:負責填寫銀行結算票據和現金日記賬記載,字跡要工整規范。
第十二條:認真完成領導交代的其他臨時性任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