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礦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列車前后掛危險警示標志;
2、采用封閉性的專用車廂,車內應鋪軟墊;
3、行駛速度不超過2m/s;
4、在裝有爆破器材的車廂與機車之間,以及裝炸藥車廂與裝起爆器材車廂之間,應用空車廂隔開;
5、運輸雷管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
6、用架線式電力機車運輸,在裝卸爆破器材時,機車應斷電。
二、在斜坡道上用機車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行駛速度不超過10km/h;
2、不應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時運輸;
3、車頭、車尾應分別安裝特制的蓄電池紅燈作為危險品標志。
三、豎井、斜井運輸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事先通知卷揚司機和信號工;
2、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不應運輸爆破器材;
3、除爆破人員和信號工外,其他人員不應與爆破器材同罐乘坐;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罐籠內只準放1層爆破器材箱,不得滑動。運送其他類炸藥時,炸藥箱堆放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
4、爆破器材不應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
四、用人工搬運爆破器材安全規定:
1、在井下或夜間,應隨身攜帶完好的礦用燈具;
2、不應1人同時攜帶雷管和炸藥;炸藥和雷管應分別放在專用背包(木箱)里,不應放在衣兜里;
3、領取爆破器材后,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不應攜帶爆破器材在人群集中地方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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