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進行支護前,必須先進行敲幫問頂,支好臨時支柱,保證支柱在打錨桿前起到支護頂板作用。
第二條 作業時,按規程要求布置好眼位,保證間排距、角度、扭距、拉力等符合規程要求。
第三條 注錨時要先送入藥卷,用鉆帶動桿體攪拌15秒左右,15分鐘后上托盤聯網,錨桿外露及聯網間距符合規程規定。
第四條 現場支護材料要堆放整齊,作業地點要干凈,作業完畢必須進行清理,進出道路要通暢。
第五條 錨桿藥卷按規定領取和使用,不丟失、損壞。
第六條 文明施工,互相協調配合,堅持正規操作,保證人身安全。
第七條 用品用具佩戴齊全,支護材料備齊,佩戴防塵口罩。按時交接班,服從分配,完成交辦任務。
第八條 按時參加班前會,遵守勞動紀律和作息時間。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