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負責測定礦井瓦斯、二氧化碳等有害氣體濃度、溫度。
第二條 及時準確填報瓦斯報表和各種記錄。
第三條 按時參加班前班后會和安全學習會。
第四條 對礦井通風、防塵、防滅火系統;設施、裝置、設備等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匯報或處理,確保其完好、正常工作,滿足安全生產要求。
第五條 嚴格按照防治瓦斯的措施進行現場工作,并做好監督實施。
第六條 根據通防工區安排,認真排查“一通三防”隱患,及時發現煤礦“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隱患,并做到及時處理、匯報。
第七條 做好所用儀器的按標準使用和保養。
第八條 在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反風演習時,認真測定有關參數和協助做好資料匯總工作。
第九條 配合安全監測工做好校對甲烷傳感器工作。
第十條 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