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做到先安全后生產,不安全不生產。
第二條 按規定參加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三條 積極參加有關技術培訓和安全活動,刻苦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對本工程崗位的要求,不斷提高技術素質和業務工作能力,做到應知應會,按規程正規操作。
第四條 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進入崗位前應穿戴好,上班前和工作中不準喝酒。
第五條 正確使用機器設備,定期定時檢查、維護、保養所用設備,保證安全運行,不得隨意動用他人的設備、工具;各總安全裝置、檢測儀表,警戒標志,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拆除、改動。
第六條 一旦發生事故,應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保護現場,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七條 每班運行前應按規定的內容和順序對設備進行檢查。其行程限位器聯鎖開關等安全裝置靈敏可靠,鋼絲繩、吊具無損傷,其他項目無問題并試吊后方可操作。
第八條 開車前,要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鳴鈴示警后方可開車;如發生突然停電時,應立即將操作手柄置于停止位置。
第九條 工作中要精力集中,聽清或看準信號后方可操作,運行時要時刻觀察下方人員和設備,選好運行路線。
第十條 操作者必須做到“十不吊”,與工作無關的人員禁止登上天車。
第十一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十二條 拒絕任何人員的違章指揮。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