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掌握全礦年、季、月生產計劃及完成情況,礦井每月生產安排和完成情況。
第二條 按時提供調度生產日報和綜掘、綜采生產日報。
第三條 按日統計全礦非傷亡事故,并按旬、月及時匯總上報。
第四條 按日登記全礦原煤產量、綜采產量、總進尺、開拓進尺、洗選煤和原煤外運臺賬,建立資料手冊。
第五條 按旬統計礦采、掘隊計劃完成情況,并按季、年匯總。
第六條 按日統計全礦采掘工人出勤情況,按旬、按月匯總上報。
第七條 逐月統計礦生產能力的升降情況。
第八條 按時編制圖表和牌板,按時計算并提供有關生產統計數據和統計分析報告。
第九條 按時收集生產統計資料,并整理計入臺賬和手冊。保管歷年生產方面的統計資料。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