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設備所帶安全設施及保護裝置,不得任意拆除不用,如發現一次者,按機電事故處理。
2、機電設備發生事故后,要及時組織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追查(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3、各隊發生機電設備一般事故后,各隊組織追查分析,并將分析報告及處理意見上報機電科。
4、發生重大機電事故由機電科、安檢科參加追查。發生特大機電事故,由機電礦長、機電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分析追查提出整改和處理意見以及事故分析報告。
5、因其它災害事故造成的機電設備損壞,不得作為機電事故處理。
6、機電事故報告必須按照《設備管理規程》如實上報。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