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必須遵守有關礦山的安全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維護礦山企業的生產設備、設施;及時回報、處理現場存在問題和不安全隱患。
第二條 必須依法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試合格后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條 依法行使職工安全生產十項權利,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條 堅持持證上崗,按章作業,搞好互保聯保和自主保安,嚴禁違章冒險作業。
第五條 檢查各部螺絲是否緊固齊全,運轉聲音是否正常,油位是否在規定范圍之內。
第六條 檢查液壓系統有無漏液、竄液現象。
第七條 定期加油或更換泵箱內的潤滑油,清洗乳化液箱過濾器和回液過濾器。
第八條 定期進行蓄能器充氮壓力測試,檢查氮氣壓力是否在規定的范圍內。
第九條 及時調整卸載閥的壓力在規定的范圍內。
第十條 檢查泵站事故,先做卸載處理,再進行拆卸和處理。
第十一條 備品、配件充足,更換及時。
第十二條 嚴格執行“四檢”內容及現場交接制度;上井后,及時填寫檢修記錄和加油記錄。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