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領用或更換井下設備必須到電管組填寫申請單,注明使用地點,更換原因。領用后應及時更換,并將替換下來的設備送上井檢修。電管組根據設備故障情況,安排召開設備事故分析會,并對責任人進行處罰。對突發性設備事故,電管組要安排專人下井調查。
2、工作面設備安裝完后要辦理驗收移交手續,由設備組、電管組等和使用單位雙方負責,共同到現場交接驗收,發現問題,限期解決,復驗合格后,方可辦理交接手續。對沒有及時處理的問題要按規定進行處罰。
3、升井檢修的設備,零件要齊全,螺絲按85%交承修單位。否則不予承修或按原價的二倍處罰。發現人為損壞或丟失,使用單位要進行事故責任分析,對責任者進行處罰。處理結果報機電科。
4、井下閑置設備從接到設備組催送單為限期,送上井,入廠檢修,特殊情況經領導批準,可以延期。對拒不升井的,設備組給以處罰。1)、停發該隊一切設備。2)、處以每臺每天200元罰款。影響生產自負。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