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接班人員必須提前20分鐘到達現場進行交接班,如果接班人員沒有及時到達現場,交接人員不準離開現場,或托他人代替交班。
第2條 交接時,交班人員必須詳細與接班人員交待運行情況,接班人員必須對管轄的設備設施各個部位進行細致的檢查,如發現問題雙方進行處理后方可交接。
第3條 接班前未處理完的事故處理完后再交接,交接當中發生的事故由雙方進行處理后再交接,交班后的事故由接班人處理。
第4條 交班人員發現接班人員有醉酒或精神不正常時應拒絕交班,并向工區領導或值班人員匯報進行處理。
第5條 雙方必須交接清楚方可辦理交接手續,雙方簽字后,交班人員方可離開現場。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