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機運科設專人負責全礦小絞車管理;嚴格實行建帳、建檔的微機管理制度。
第2條 各單位小絞車要設專人管理、維護;現場要掛牌管理、明確責任。
第3條 小絞車安裝使用必須執行審批驗收制度,不經專業人員驗收合格的小絞車嚴禁使用。
第4條 小絞車使用必須執行日檢查制度,每天對絞車固定、電控、制動閘、信號、鋼絲繩等項目進行檢查,并有記錄。
第5條 小絞車要實行計劃檢修制度,使用單位,要認真按照設備檢修周期,對小絞車進行定檢或替換檢修。
第6條 非本單位小絞車使用必須執行申請制度,由使用單位提書面使用申請,經機運科和調度室簽字報絞車所屬單位同意,經檢查無隱患時方可使用。
第7條 絞車更換管轄單位,必須經機運科辦理轉賬手續,經三方簽字后方可有效。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