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了總結經驗,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擴大和重復發生, 凡發生的所有機電事故,均要進行追查分析,做到“四不放過”。
第2條 一般機電運輸事故由所屬單位自己組織分析,必要時機運科派人參加,事故單位必須寫出事故分析報告報機電科。牽扯兩個以上單位扯皮的事故由調度室組織相關單位、相關人員進行分析。
第3條 事故發生后,區隊機電副區長或機電班長必須第一時間到達事故現場,超過1小時的事故區長和專業部室科長必須到達事故現場,超過2小時的事故專業礦長必須到達事故現場。
第4條 各單位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出現的機械事故、人身事故、幸免事故以及其他各類事故,嚴禁隱瞞事故不報,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第5條 嚴格執行一事故一分析,凡是超過2小時的事故專業組織分析,超過4小時的事故礦領導全部參加事故分析,并找出事故原因及事故責任人,制定防范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第6條 事故分析報告必須有以下內容:1事故名稱、2參加分析人員、3事故經過、4事故定性、5處罰、6防范措施、7參加分析人員簽字。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