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崗位職責
第1條、運輸副礦長必須熟練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及運輸專業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并取得安全資格證,積極配合礦長在礦井生產過程中落實國家有關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煤礦運輸方面的技術規范、標準、要求,搞好礦井的運輸技術管理工作。
第2條、對礦井運輸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全面負責。
第3條、加強對分工業務的技術領導,協調好相關的工作。
第4條、協調組織制定礦井運輸技術管理制度。
第5條、協助礦長組織編制礦井的長遠規劃。
第6條、協助礦長組織制定礦井的運輸設備更新、維修計劃,確保運輸系統正常、安全運轉。
第7條、協助礦長與分管副礦長進行運輸系統重大隱患排查和治理措施的制定。
第8條、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
第9條、協助礦長對各類規程、措施進行審批。
第10條、對礦井運輸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11條、參與大型固定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提升鋼絲繩等試驗、檢查、探傷、測定等工作。
第12條、保證高低壓供電、各類保護的合理性。
第13條、及時組織進行運輸設備的性能等技術檢查,保證運輸設備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14條、在采區、工作面投產驗收中,確認運輸系統合理、可靠。
第15條、協調組織編制雨季“三防”等計劃。
第16條、必須盡職盡責,杜絕“三違”現象。
二、責任追究
第1條、專業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或未組織編制年度考核管理目標和考核獎罰細則。
第2條、外出參加會議、學習、考察時,不及時將會議文件交回辦公室傳達落實。
第3條、外出期間沒有明確專人代行職權。
第4條、不按規定主持召開隱患排查等會議的。
第5條、違反下井規定,根據公司安全文件追究處罰。
第6條、不按規定組織專業檢查,或對查出的問題不落實整改。
第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運輸副礦長警告處分或根據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章指揮或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的;
(2)對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3)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4)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8條、發生運輸事故,應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有下列情景之一的,依法給予運輸副礦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不按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礦井事故的;
(2)偽造、故意破壞礦井事故現場的;
(3)阻礙、干涉礦井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9條、對下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公司責任追究管理規定給予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及時組織礦井機電系統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機電運輸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2)對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隱患未采取措施進行治理的,機電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3)對排查出的難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隱患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機電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4)運輸副礦長按照分工對礦井運輸方面的技術管理負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
(5)礦井運輸規定違反國家或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范,運輸副礦長應負直接責任。
(6)未及時組織有關人員編制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或編制的措施不合理,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7)未對運輸系統的技術管理工作進行把關,不經常檢查運輸系統技術管理工作,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8)編制雨季“三防”等計劃有缺陷或失誤,運輸副礦長負主要責任。
(9)決策失誤導致自己或他人受傷害或損失的,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0)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檢查、審查中,本人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運輸副礦長負直接責任。
(11)分管的運輸專業發生技術責任事故的,運輸副礦長負領導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