鉗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遵守鉗工安全操作規程,掌握鉗工操作時的安全注意事項。
第2條 嚴格按規定使用砂輪機、鋸、銼等工、器具,避免出現機械事故。
第3條 掌握機械設備的拆裝工藝要求,防止損壞設備。
第4條 操作中做到安全生產,無“三違”,無事故。
第5條 參加安全技術教育培訓,不斷提高業務和自主保安能力。
二、責任追究
第6條 有下列行為的,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并給與相關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7條 未能按操作規程對車床進行操作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8條 因操作失誤造成人身事故和機電事故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9條 未能及時完成上級領導交給的各項工作,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鉗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1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鉗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鉗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