鍋爐維修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必須熟練掌握相關的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執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 操作規程》。
第4條 負責鍋爐及附件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工作,確保鍋爐安全運行。
第5條 熟悉鍋爐及附件設備的結構、技術性能以及維護、保養知識。
第6條 嚴格執行檢修制度。
第7條 協助專業隊伍搞好鍋爐大修。
第8條 按時參加安全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9條 正確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第10條 工作中杜絕違章行為。
二、責任追究
第11條 未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違背《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蒸汽鍋爐安全運行操作規程》。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工作中不熟悉所操作爐型的技術性能、結構、工作原理,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4條 鍋爐及附件設備的日常維修保養不到位,出現問題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5條 工作中熟悉鍋爐及附件設備的結構、技術性能以及維護、保養知識造成經濟損失或人員傷害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6條 違背檢修制度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7條 未協助專業隊伍搞好鍋爐大修,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8條 不參加安全技能培訓,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鍋爐維修工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章作業造成安全事故的;
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經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20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審查中,鍋爐維修工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監區鍋爐維修工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