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好礦山企業領導在安全生產工作方面的助手和參謀,協助礦山企業領導做好安全生產工作。
2、對礦山安全法律、法規、規程、標準及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制定和審查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督促貫徹執行。
4、組織審查改善勞動條件的項目,并督促按期完成。
5、經常進行現場檢查,及時掌握危險源動態,研究解決事故隱患和存在的安全問題,遇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采取應急措施,有權指令先行停止生產,后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6、組織推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和培訓工作。
7、參加傷亡事故的調查處理,對傷亡事故和職業病進行統計分析和報告,并提出防范措施,督促貫徹執行。
8、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并督促執行。
9、指導車間、工段、班組安全員的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