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長是本礦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第一責任者,對本單位的防突工作負全面責任。
二、認真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審定、頒發本單位的防突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審定防突安全生產計劃。
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突所需勞動力、財力、物力,保證防突工作的實施。
四、經常深入井下,了解掌握防突情況,解決防突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五、定期組織防突工作專項檢查,并進行分析總結,對防突工作進行全面平衡。
六、重視防突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對本單位職工進行防突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防突知識,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掌握本崗位安全操作技能。
七、積極組織防突科研攻關,設立防突研究獎勵金,獎勵在防突研究和實踐中取得成績的有關人員。
八、按規定為職工配備保障防突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礦井發生突出事故后,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負責搶救指揮工作,并按規定及時上報,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調查分析。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