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安全技術培訓工作,使培訓工作走向正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員工素質,促進安全生產,經礦研究決定,現作如下規定:
1、本制度規定必須培訓的人員:
(1) 新招收進礦的新員工;
(2) 從事特殊工種作業的人員;
(3) 對技術更新涉及的有關人員及調換工種的人員;
(4) 根據需要礦領導安排培訓的人員;
(5) 下崗轉崗再就業人員;
(6) 《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培訓的有關人員。
2、每次培訓,各有關區隊、科室必須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將所培訓的名單報安監站以便安排培訓。
3、凡礦舉辦的培訓班,有關的區隊、科室,如不按通知要求將培訓名單報送到安監站的,罰款該單位100元;開班培訓期間,培訓部門將嚴格按照報送的名單進行考勤,無故不參加培訓的,罰款個人每次10元,遲到、早退的罰款個人每次5元;該單位送培人員,每次上課缺席超過20%,罰款該單位50元。
4、承包隊有新民工來礦工作的,必須及時將名單報安監站安排上崗培訓,私自下井,一經發現,罰款承包隊500元/人。
5、特殊工種人員經培訓合格后必須持證上崗,不經培訓上崗操作罰款30元,已培訓合格,但無證上崗的罰款10元。
6、工種調換時,勞資科必須將名單報到安監站,接收單位安排上崗前必須先送培訓,合格后才可安排上崗作業。
7、每期培訓,必須進行考試和考核,考試要有成績,考核要經主要授課人員簽署意見,培訓結果由安監站、培訓部門存檔備案,并通知培訓人員所在單位。
8、新招進礦的承包隊或民工年內初次一次性培訓,經費由礦方負責,承包隊年內因人員變換,補充人員的培訓經費由送培單位支付。
9、礦舉辦的培訓班,送培的區隊、科室必須由一名副職以上領導帶隊,送培民工必須有該隊帶班以上人員帶隊培訓,否則罰款單位正職領導、區隊負責人3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