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更好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及時傳達上及安全工作意見和貫徹執行上級安全指令,有組織地參加安全生產調度例會,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產調度會議為礦長定期召開,由礦辦負責組織通知,調度做好傳達工作。
2、安全生產會議,由生產科負責考勤。下列人員必須參加會議:礦領導、安監站領導、生產科全部領導及調度員、通風科全部領導、機電科領導、采掘工區的領導(除一人下井值班),財勞及礦辦領導,外包隊長管理負責人員。
3、各單位的人員因事不能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必須事先向礦長或安監站站長請假,并經批準后,方才有效,否則,按無故不參加會議處罰。
4、各單位的正職領導收聽安全生產調度會議后,必須及時把有關精神傳達到員工中去。
5、凡是規定要求參加安全調度會議的人員不經批準擅自不參加的,每次罰款20元,外包隊長罰款50元。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