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管礦長、總工程師是本系統的安全第一責任者,若出現下列情況應追究領導責任。
1.安排工作時,忽視安全技術措施。
2.未對本礦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即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
3.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
4.未按照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費用的。
5.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6.“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 不及時制訂或傳達、貫徹,各系統無長遠規劃,無應急安全措施。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