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礦黨政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法令。嚴格執行礦各項規章制度,堅決執行煤礦“三大規程”,按照“安全第一,質量為本”的原則,組織好掘進工作,實現安全生產。
第2條 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企業規章制度,建立完善工區安全管理制度,細化安全責任、量化安全考核標準、硬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執行力、增強服從力、培養安全力,依法從嚴管理,保障安全生產。
第3條 開展經常性安全教育,工區管理班子每周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會議,傳達上級安全生產文件、會議等精神,分析一周安全生產情況,落實下周安全生產工作,排查安全隱患。
第4條 有計劃的組織本區人員參加技術和業務培訓,職工培訓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技術水平和操作技能。保證職工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第5條 對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6條 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現場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7條 教育和督促職工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職工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第8條 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第9條 工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10條 按時完成或超額完成礦下達的掘進計劃,和其它各項工作。
第11條 區隊管理人員必須經常下井,每月下井不少于礦規定次數,查找現場存在的隱患,并及時排除;不能解決的安全隱患,及時準確地向有關領導和部門匯報。
第12條 必須對本工區使用的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和保養、并定期檢測,保證正常運轉,維護、保養、檢測應當做好記錄,并由有關人員簽字。
第13條 本工區使用的機電設備必須精心使用、維護、保養,杜絕電氣失爆,確保機電設備完好.
第14條 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認真執行事故分析制度。
第15條 本工區在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設備,必須了解、掌握其安全技術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對從業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16條 抓好井下工業衛生,所分管的包潔區、掘進迎頭、機電硐室文明施工達到質量標準化要求。
第17條 對“三違”人員及重點人物進行跟蹤幫教,做好轉化教育工作。對執行措施不力,屢次出現的“三違”現象,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專業會議,并提出整改意見。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