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依據《安全生產法》、《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規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本礦實際情況,礦每年要組織有關單位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且每季度根據井下情況變化進行審查。
第三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現場負傷者或事故有關人員應立即直接報告礦調度室并直接報告礦值班負責人。值班負責人接到傷亡事故通知后要立即通知礦第一責任人。
第四條 調度室接到傷亡事故報告后要迅速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預案”的要求,以最快的速度通知救護大隊、醫院、行政、后勤、安全、生產技術以及“預案”所涉及的其它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立即組織實施救援。調度室要同時盡快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威脅的相鄰施工地點的人員,迅速組織安全撤離,或等待其他命令。
第五條 礦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報告微山縣人民政府、濟寧市司法局、山東煤礦安全生產監察局魯西分局,上報時限為24小時內。礦負責人要根據傷亡事故的嚴重程度或事故現場的復雜程度,盡快作出是否要棗莊礦山救護大隊或請求其他救護大隊救援的決定。
第六條 事故發生后應報告內容為: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具體情況:
2、事故的簡單經過、傷亡情況:
3、事故發生的原因初步判斷:
4、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第七條 傷亡事故發生后,所有接到通知的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要迅速到達指定地點,按照指揮命令或預案要求立即展開各自工作。各項工作必須做到快速、無誤、協調、有序進行。
第八條 所有參與傷亡事故救援人員,必須服從命令、高度負責、快速、高效,不得有推委、扯皮現象。對因工作不到位或不負責任,造成事故救援工作不利、拖延或其它后果的人員,將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從嚴處理。
第九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