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區值班人員應是監區技術員及以上管理人員,對當日全區安全生產指揮協調。監區值班人員必須堅持“安全第一”方針,掌握現場情況。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第2條 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
第3條 嚴格按照《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組織、指揮生產。
第4條 當現場出現重大隱患時,要采取果斷、有效措施指導現場人員消除隱患或將人員撤離危險地點,同時向礦井調度室匯報。
第5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立即向礦井調度指揮中心匯報,同時采取果斷、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嚴防事故的擴大。
第6條 嚴格執行值班制度,嚴禁脫崗,做好值班記錄。
二、責任追究
第7條 未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8條 未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9條 違背《煤礦安全規程》、《操作規程》、《作業規程》組織、指揮生產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0條 對施工現場出現的重大安全隱患,未要采取果斷、有效措施指導現場人員消除隱患或將人員撤離危險地點的,未及時向礦井調度室匯報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1條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未立即向礦井調度指揮中心匯報的,未采取果斷、有效措施組織搶救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2條 未認真執行值班制度的,監區值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監區值班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二)對他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4條 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監區值班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