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部門有關環境保護工作的法令、政策和標準,制訂并完善各項環境保護制度和措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負責環境保護方針、政策、規定和知識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3.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環境保護工作,實現清潔生產。
4.制訂“三廢”治理、噪聲防治等計劃措施,并檢查執行情況。
5.負責環境監測和科研工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不斷改善環境質量。
6.參加環境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處理本單位內部和本單位與地方之間的環境污染糾紛。
7.負責環境統計報表的匯總、上報、建檔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