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國家安全技術政策和《煤礦安全規程》、集團公司技術管理規定和相關文件,對全井(區)安全技術工作負有全面責任。
2、負責組織編制、審核或審批本井(區)設計、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礦井災害預防和事故處理計劃,并認真檢查貫徹執行情況。
3、負責組織編制本井(區)水平接續、長遠接續、年度計劃、長遠發展規劃,積極組織貫徹執行。
4、負責全井(區)工程技術人員的技術業務學習培訓。
5、經常深入井下,檢查并掌握地質、測量、防治水、“一通三防”等工程質量方面情況,發現事故隱患,組織制定防范措施,報請有關部門審批,并認真貫徹執行。
6、參加事故搶救、處理和恢復生產工作。
7、參加列級以上生產事故和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追查討論;參加全井(區)安全大檢查。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