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分監區干警職工是本崗位的安全生產直接責任者,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相關安全知識并依法經過安全技術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責任
第1條 認真學習貫徹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協助分監區長搞好分監區安全生產工作,對分管范圍內及當班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3條 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嚴格管理,狠反“三違”,確保監測工作順利進行和質量動態達標。
第4條 及時巡查所轄范圍內的安全情況,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5條 具體安排工作時,要根據現場情況進行安排,杜絕違章指揮;現場存在安全隱患時,要先處理,后生產,不準冒險作業。
第6條 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堅守作業現場,認真負責,及時了解掌握罪犯的勞動改造表現及遵章作業情況。
第7條 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認真排查和整治監測方面的安全問題,發現重大隱患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確保當班生產任務順利完成。
第8條 做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傳感器的吊掛及維修和監測報表的打印及上報的具體管理工作,防止分管范圍內各種監測檢測儀表因維護管理不到位、測量報表上報不及時而影響生產的現象。
第9條 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搞好罪犯的安全法規教育和遵章守紀教育。
第10條 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服從領導,聽從指揮,自覺接受有關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11條 對因現場施工監督檢查不力、玩忽職守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及損失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第12條 認真完成監區或分監區領導臨時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3條 未執行黨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有關安全生產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深入現場,遵章指揮,及時掌握當班安全生產狀況,監測工作不到位,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班內發生的安全問題未及時向監區或調度室匯報,并根據現場情況進行處理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不堅持和作業人員同下井、同上井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未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嚴格實施各項安全技術措施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18條 未做好瓦斯等氣體檢測儀校驗、自救器校驗、監測線路的敷設及維修工作,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19條 未學習和掌握煤礦“三大規程”等業務技術知識,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責任。
第20條未按規定參與監區的事故分析會、隱患排查會等安全活動的,通防監區監測分監區干警職工負直接或主要責任。
第21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