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工是本崗位的安全責任制,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必須具有煤礦安全生產知識,依法經過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法律、法規及安全生產的指示指令,嚴格遵守各類安全規章制度。
第2條 在監區長領導下,對本分監區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3條 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搞好本分監區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識和業務技能,減少或杜絕各 類事故的發生。
第4條 開好班前班后會,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實,班后有總結,開好包管人會議,組織好安全周五活動。
第5條 負責本分監區所分管運輸設備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做好設備材料的領用、發放、使用工作,確保質量標準化動態達標,為運搬安全生產創造條件。
第6條 深入生產現場,排查設備隱患,了解設備狀況,出現故障隱患及時處理,禁止設備帶病運行,禁止甩掉各種保護裝置不用,及時處理現場存在的問題。
第7條 遵章指揮,嚴格管理,狠反“三違”,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條 當班發生事故,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及時報告監區和調度室,并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分析調查處理。
第9條 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隊長、學員或者強令隊長、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隊長、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機電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察人員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行政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 運搬監區機電維修分監區長對本監區機電安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本監區機電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實,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機電設備發生事故未能及時檢修處理,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主要責任。
第15條 本監區機電設備管理達不到標準,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受傷或損失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察)中,機電維修分監區長或授意相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隱瞞真相的,機電維修分監區長負直接責任。
第1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