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協助財務部長對基層單位有關資金指標的測算與考核。協調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的支付,并執行監督職責。
第二條 審核各煤礦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預算表、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使用表等相關報表。
第三條 負責對基層單位全面預算有關資金預算的審查和集團公司全面預算有關資金預算的編制。
第四條 負責定期組織對本部及所屬企業現金、銀行存款、承兌匯票進行盤點檢查,落實資金安全管理措施,防范安全風險。
第五條 做好自身經管業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證人、財、物、資料的安全。
第六條 負責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的監管職能。
第七條 指導各煤礦財務科管理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協助市公司監督各煤礦維簡費、安全費用資金的支付工作。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