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省、市、行業主管部門及上級有關人事、勞動組織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第二條 負責草擬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方面的意見、措施和實施方案等,經研究同意后貫徹執行。負責做好基層領導班子的考察、考核、任免及后備人選的選拔、考核管理工作。
第三條 負責做好公司年度大中專畢業生需求計劃的提報及對外引進人才的招聘方案的擬定。
第四條 協助做好公司內部勞動力資源(市場)進行調研、開發和調配。
第五條 檢查指導煤礦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六條 認真落實上級及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身經管業務的安全防范工作,保證公物、資料的安全。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