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監區維修電工是本崗位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者,對采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練掌握相關專業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維修電工必須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嚴格執行“三大規程” 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
第2條 嚴格執行本工種操作規程,熟練掌握工作面供電系統各設備性能、作用、原理。嚴禁違章操作,搞好自主保安。
第3條 嚴格執行包機制,責任到人,認真做好所分管電氣設備的日常檢查和維護工作,負責定期檢修,停產檢修,保證檢修質量。
第4條 經常檢查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杜絕失爆,檢查電氣設備的絕緣性能,確保電氣保護裝置靈敏可靠。
第5條 加強責任心,嚴防人身和重大機電事故的發生,設備出現故障時,要及時趕到現場,積極搶修。
第6條 檢修時,首先檢查檢修現場的安全狀況,必須執行好停、送電制度,掛好停電牌。
第7條 經常巡回檢查設備的運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匯報,嚴禁隱瞞隱患及事故。
第8條 積極參加安全技術培訓,努力學習業務知識,提高安全及業務技術水平。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采煤監區維修電工理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學員或者強令學員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干警、學員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隱患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采煤監區維修電工罰款、扣分直至加刑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調查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采煤監區維修電工對本監區電器設備維護檢修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未按《操作規程》進行維護檢修電器設備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發現電器設備的防爆性能不符合規定或失爆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4條 未及時發現電器設備故障或不能及時處理電器設備故障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5條 決策失誤導致他人傷害或損失的,采煤監區維修電工負直接責任。
第16條 對于上述所負責任,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處罰。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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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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