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準帶電檢修。
(2)不準甩掉無壓釋放器、過流保護裝置和接地保護裝置。
(3)不準甩掉漏電繼電器、煤電鉆綜合保護裝置和局部通風機的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
(4)不準明火操作、明火打點、明火放炮。
(5)不準用銅、鋁、鐵絲代替保險絲。
(6)停風、停電的采掘工作面,未經檢查瓦斯,不準送電。
(7)有故障的供電線路,不準強行送電。
(8)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失靈后,不準送電。
(9)失爆設備和失爆電氣不準使用。
(10)不準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礦燈。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