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礦燈操作規程》,了解礦燈的結構、性能、充電方法及故障處理方法,對本班安全負責;
2、經常檢查礦燈、電屏、充電架的使用情況,及時做好維護保養,保持在用礦燈處于完好狀態;
3、如果電池漏液、亮度不夠、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松動、玻璃破裂等情況,不得發燈,發出的礦燈應能連續使用18個小時以上;
4、補充電液或蒸餾水時,必須使用專用器具,工作人員必須帶口罩、防護眼鏡和橡膠手套,并系上橡膠圍裙和穿膠鞋;
5、調和、貯存電液時,必須使用有蓋的瓷質、玻璃質等容器,調和酸性電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房間內必須備有中和電液用的溶液,以備電液燙灼時使用;
6、燈房值班人員在每次換班后兩小時內發現有人沒有交燈時,應立即報告調度室;
7、堅守工作崗位,當班時間不做非工作范圍內的事情,不準他人代替工作,搞好室內清潔衛生;
8、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和出入制度,做好本班紀錄。交接內容必須包括充電情況,如在用燈數、是否加過蒸餾水或調整過比重;本班檢修情況及存在問題。記錄的內容必須包括領燈交燈人數、姓名、職務或部門、時間、燈號,以及補水、補液、維修、新燈充電時間等。
防治自然火災治理規定
防治粉塵治理規定
防治瓦斯治理規定
失修巷道治理規定
通風系統治理規定
防止通風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重特大傷亡事故規定
防止通風一般傷亡事故規定
領導干部現場帶班管理制度
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煤礦調度室管理制度
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班前會管理制度
安全風險抵押金管理制度
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